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毁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112号 2008-02-21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毁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就我市本次销毁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工作的具体规定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在认真核实现有库存量的基础上,根据近两年票证填用情况妥当安排留存数量,库存不足可以继续领用,多余的上缴市局,由市局按“税收票证销毁”有关规定,编制“税收票证销毁清册”后,统一进行销毁。 二、清缴手续:请各局填写《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留存和上缴数量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没有库存的单位不需填写、上报)。《统计表》由FTP/计会/票证/专用税票目录下载,并于2008年2月底前按此路径上报。在2008年3月底前持《统计表》一式两份及多余部分的上述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一并上缴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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