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38号 2008-03-1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对于应税所得率调低的建筑业纳税人,市局将通过后台统一调整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会自动适用新的应税所得率。 三、对于原核定为“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行业的纳税人,市局将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统一调整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和“交通运输业”,并相应调整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会自动适用新的应税所得率。各单位在日常管理和纳税人申报中如发现应税所得税率适用错误的,应及时进行纠正。 四、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发新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之前,核定征收纳税人相应的管理均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各单位直接与印刷服务中心联系索取新表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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