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8]13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07
摘要:工作人员经查实有本办法规定的过错行为并被追究责任的,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按过错责任人经济处罚的50%以内给予经济处罚;本部门屡屡发生投诉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取消本部门和个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九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为投诉人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投诉人有关情况转给被投诉人,需转交被投诉人核实、解决的,应摘要转交。

  第十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第十一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对投诉事项,必须在接到投诉(包括转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及上级部门进行反馈。

  对特别复杂的投诉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经请示上级交办(或转办)机关并获得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对正在发生且影响较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投诉事项,受理机构应立即派人或责成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对被投诉的工作人员,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按以下规定作出处理:

  (一)经调查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5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1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二)经调查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十款、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1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诫勉、下岗培训、2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三)经调查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五款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诫勉、2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下岗培训、临时工作人员予以退回、3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四)年度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经查属有过错的投诉、或屡屡发生投诉、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下岗培训、临时工作人员予以退回、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五)工作人员经查实有本办法规定的过错行为并被追究责任的,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按过错责任人经济处罚的50%以内给予经济处罚;本部门屡屡发生投诉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取消本部门和个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经调查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且构成党政纪处分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属市局直接查办的,由市局直接处理或提出意见责成其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市局转办的,由承办单位做出处理;市局领导批示并督办的,由承办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与市局协调后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的;

  (二)纵容或包庇被投诉人的;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投诉人有关信息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查处不当,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可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税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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