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131号 2008-07-07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纳税服务中心、国际税收研究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经两次征求各基层局意见并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推进勤政廉政建设,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质效,树立地税机关高效公正、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创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青岛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市局、各基层局纪检监察部门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 第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行为方面的投诉; (二)对受理范围内的投诉进行调查; (三)办理各级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对各基层局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依据、资料等,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履行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对有过错的被投诉人提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投诉人发现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可进行投诉: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处罚、强制措施和税务检查等行为,或者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对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或者放弃、拒绝履行职责的; (四)对不属本单位(或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或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五)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事项,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的; (七)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八)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的; (九)违反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乱摊派、乱收费、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十)执行公务态度冷淡、语言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一)设立的咨询、服务、监督、举报、投诉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工作期间无人接听的; (十二)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 (十三)执行公务不按规定着装、无正当理由不坚守工作岗位、离开工作岗位未告示、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等违反劳动工作纪律的行为; (十四)对办理同类事项的不同对象,相同条件下不同等对待的; (十五)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十六)其他违反行政效能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八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诉应当受理,按规定查处并回复。对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指导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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