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09]157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1-20
摘要: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扩面情况,编制当年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扩面计划,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共同下达给各地(市)。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核月缴制度。

  九、逐步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

  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特殊医疗需求、减轻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用负担,化解部分职工高额医疗风险,在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研究和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基金,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基金等多层次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至6%以内部分,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可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区的实际和用人单位及职工的承受能力制定。

  十、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我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自2001年10月起在区直和拉萨市试点,待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区逐步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地在区直和拉萨市试点期间,应做好推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基础数据测算等,为推行工作打好基础。

  十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领导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医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自治区和各地、市、体改、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经贸、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

  (二)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工作机构

  为确保我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顺利实施,尽快按照国家规定理顺管理体制,将目前由各有关部门管理的公费、劳保医疗统一归口自治区和各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择优配备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切实做好新老制度的过渡衔接工作

  各统筹地区在建立新制度的同时,要注意做好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新制度的过渡衔接工作,不得因建立新制度而影响职工正常的就医和享受的医疗待遇。在新方案实施前,职工享受医疗待遇和医疗办法不变,拖欠的职工医疗费,仍由原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各统筹地区实行新制度的垫底资金,由各统筹地区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的数额,拨付到财政专户上。

  (四)扎实做好组织实施的基础工作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业务量大、费用结算十分繁杂的工作,各统筹地区同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在上报医改方案时,提出具体管理和使用意见。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具体业务程序,以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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