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11]16号 2011-04-0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储粮总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继续执行2006年至2008年的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即: 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 具体退付办法按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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