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及报送资料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10]259号 2010-12-31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附件1营业税减免项目表于2013年8月1日起废止;附件2、3自2016年5月30日起废止。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地税发[2010]226号)要求,区局将各税种的减免税项目属于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的划分及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资料已整理完毕。现下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附件1-3.rar 1. 营业税减免项目表 2.所得税减免项目表 3.财产和行为税减免项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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