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12]12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0-16
摘要:检查对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执行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以及总、分机构全部在山东省内、青岛市内的企业不在本次检查范围之内,具体检查名单详见附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2]121号           2012-10-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445号)的要求,市局决定对全市国税系统负责征管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款分配情况开展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执行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以及总、分机构全部在山东省内、青岛市内的企业不在本次检查范围之内,具体检查名单详见附件。

  (二)检查内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市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时间:2012年10月15日至11月12日。各基层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部署所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进行自查,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就自查情况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和电子数据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所属期间为2011年度。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自查后上报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进行汇总,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对企业自查中发现的未分配、未准确分配税款或已分配税款未入库的情况附文字材料,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三)市局抽查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基层局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及时布置所属企业进行自查,在对企业报送数据与申报、征收、分配表和总局汇总纳税平台等相关数据进行一致性校验后按时上报有关情况。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研究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建议,切实保障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款分配缴纳的落实。

  (二)各基层局必须于2012年11月16日前将汇总后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电子数据及纸质资料上报市局所得税处(电子数据通过内网报送到所得税处封益信箱)。

  附件:附件2-4汇总rar   、附件5.rar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 

  5.青岛市内需检查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