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送达公告 沪地税六稽公〔2012〕3号 上海奔红广告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地税六稽罚一[2012]14号)。 我局于2011年7月8日至2011年9月26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现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二:经检查你公司签订的两份《上海市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longerad2009-06-04-01、longerad2009-06-04-02),该两份合同签订日期均为2009年6月,合同金额合计84万元,你公司未按规定对该两份合同贴印花税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少缴印花税420元。 二、处罚决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处少缴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1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66,227.2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缴纳入库(帐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