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09-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决定对我市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下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 在我市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征收所得税时按下表规定的所得税预征率执行,但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及法律、法规对所得税征收另有规定的代开票项目不按下表规定的所得税预征率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819号); 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四、《关于印发〈淮南市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淮地税[2002]224号)和《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淮地税[2007]149号)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应税所得率表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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