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道路运输业有关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13]93号 2013-04-24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5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统一政策,便利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对我区道路运输业有关税收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以挂靠(承包或承租)形式从事运输业务,且被挂靠运输企业只向其收取挂靠费(承包费或管理费),不按照会计制度核算挂靠人(承包人或承租人)运输业务收入的,以挂靠人(承包人或承租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统一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5号)文件,执行营业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政策。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征收期)。各地如在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局营业税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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