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13]9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道路运输业有关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4-24
摘要:对个人以挂靠(承包或承租)形式从事运输业务,且被挂靠运输企业只向其收取挂靠费(承包费或管理费),不按照会计制度核算挂靠人(承包人或承租人)运输业务收入的,以挂靠人(承包人或承租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道路运输业有关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13]93号        2013-04-2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政策,便利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对我区道路运输业有关税收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以挂靠(承包或承租)形式从事运输业务,且被挂靠运输企业只向其收取挂靠费(承包费或管理费),不按照会计制度核算挂靠人(承包人或承租人)运输业务收入的,以挂靠人(承包人或承租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统一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5号)文件,执行营业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政策。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征收期)。各地如在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局营业税处报告。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