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9]119号 2009-09-1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为继续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财税[2009]23号文的要求,对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注明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注明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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