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报销的个人进修学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13
摘要:  案情介绍: 南京地税稽查一分局近期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销售公司2012年为企业几位高管报销个人进修学费各27800元,取得的是个人抬头的票据,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介绍:

      南京地税稽查一分局近期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销售公司2012年为企业几位高管报销个人进修学费各27800元,取得的是个人抬头的票据,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税法规定,检查人员要求该公司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共计12014.4元进行补扣,并处以0.5倍罚款。

  税务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为高管报销的学费属于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很多大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通过报销学费的方式鼓励员工进修,但如果不依法扣缴个税,将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另外,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九款的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为高管报销的学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
       
职工教育经费政策梳理                                      EMBA学费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如何填报以前年度结转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正确填报“以前年度结转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