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传媒业的影响分析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陈作习 人气: 时间:2014-04-28
摘要:当前,我国劳动力等要素成本上升,导致传统比较优势逐步弱化,东部沿海地区遭遇增长困惑和转型困难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面临着与日俱增的压力。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果断实施涉及范围广...

    当前,我国劳动力等要素成本上升,导致传统比较优势逐步弱化,东部沿海地区遭遇增长困惑和转型困难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面临着与日俱增的压力。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果断实施涉及范围广、针对性强且实施力度大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下文简称“营改增”),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2013年8月1日起,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部分现代服务业适当扩围纳入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十二五” 期间“营改增”将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那么,“营改增”政策将对我国传媒业产生哪些影响?下面,笔者试作分析。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相关情况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西药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3年发布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8年11月发布并于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改增”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营业税的规定是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营业税征收范围广,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第三产业直接关系着城乡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随着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逐步增长。 

  “营改增”的原因分析
  1.“营改增”是为了解决1994年税制改革遗留的问题

  1994年税制改革遗留了三个问题:首先是增值税的实施方案采用了生产型增值税,是生产型、消费型、收入型三种增值税征收中抵扣最少的征收方法,也就是政府征收最多的征收方法;其次是确定增值税的适用范围问题,即把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只限制在商品范围内,劳务部分保留营业税;再次是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

  2001年以后政府相关部门开始研究税制规范化、改进税制的问题。2003年先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开始进行消费型增值税征收的改革,第二步扩大到中部崛起的六个省的26个城市按照东北方案办,第三步扩大到西部大开发的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都可以抵扣,不再受税收增量和地区的限制。

  从税制上讲,遗留的最大问题是营业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基本的要求是减轻负担。因为营业税的缺点之一就是重复征税,税负重。重复征税不利于企业专业化生产,越是大而全的,税负越轻;越是专业化分工很细的,税负反而越重。营业税使服务业的税负重于制造业的增值税税负。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第一个原则就是减轻负担;第二个是消除重复征税;第三个是原来规定营业税出口不退税,增值税出口退税,改革后的税制有利于中国发展服务贸易。因此大利发展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个重要的政策。

  2.“营改增”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必然措施
  “营改增”也是由当前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决定的。从国际形势来看,当前世界经济复杂多变,形势严峻。美国的次贷危机所带来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欧债危机则日益严峻。同时,国内形势也不容乐观。今年中国经济增速放缓,被外界普遍认为代表经济实际发展状态的用电量、铁路货运量、银行贷款总额等指标均持续低速增长,实体经济呈现出疲软态势。因此,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物价总体水平基本稳定,是必然的出路。积极的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结构性减税政策。所谓结构性减税,是指结合税制调整,把一些主体税种和重要税种的微观税负适当降低,同时辅以开征一些新税种和调高一些辅助性税种的税率,但算总账属于减税范畴,具有减税效应。“营改增”则是结构性减税的重点。 

  “营改增”对传媒业的影响
  1.对报业的影响
  就报业而言,主要收入包括广告收入和报纸发行收入。广告收入,过去缴纳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乘以5%的税率来直接计算应缴纳税款,改增值税后按销售额的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不同,“营改增”后虽然税率提高了,但总体税负可能有所下降。

  究其原因,一是营业税是按照广告收入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销项税是按广告收入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二是报纸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17%的税率计算新闻纸及报纸印刷费等进项税额,形成了进、销税率倒挂;同时,报业的发展受到网络媒体的冲击,发行量在下滑,发行价难以提高;而印刷成本提高,新闻纸价格上涨,导致报纸的发行收入往往低于报纸的成本,这使得进、销倒挂进一步增大,增值税留抵较大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都市类报纸。“营改增”后,由于存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导致企业实际负担的税费将有所减少。三是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会相应减少。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文化体制改革后,很多报社都改制成立了报业集团,集团内部通常包括报社和经营公司两大部分,这实际上增加了很多的关联交易,特别是报社的收入往往是来自经营公司的拨补,这部分收入在经营公司已经计算过增值税,如果在报社对这部分收入仍然进行征税,则大幅增加了报业的税负,这也是文化体制改革后需要明确的税收问题。

  2.对电视业的影响
  从电视业的收入构成看,广告依然是电视台最主要的收入来源。电视业的成本主要包括制作、播出和管理三项成本。制作成本是为制作电视节目所支出的一切直接费用,具体包括节目筹划、编剧、排演、摄像、编辑、审核等节目制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播出成本是完成电视节目制作及市场推广工作后,在发布渠道上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主控、副控、微波、中继站、发射设备、通信卫星、地面接收站等所产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则包括行政、财务、安全、技术等部门发生的费用等。“营改增”前,广告收入征收营业税,现在征收增值税,税率提高了,在收入不变或略微下降(考虑到“营改增”后的收入为含增值税收入)的情况下,相应的税额会增加。但是,电视行业的大部分成本,例如制作成本和管理费用等,无法像报业的新闻纸张成本那样存在较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无法抵扣相应的税负增加。所以“营改增”对电视业而言,可能存在一定的税负增加。

  3.对电影业的影响
  就电影业而言,“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其收入采取票房分账模式,即扣除票房总收入5%的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同时按票房总收入的3.3%对院线和影院征收营业税及附加费用,剩余票房收入由制片发行方和院线按各自的分账比例进行分成。

  从电影制作企业来看,其发生的成本一般包括:摄制组支付给导演、演员等的工资、津贴、报酬,演职人员的食宿费、差旅费、场租费、道具费、服装费等。其中,企业支付的运输费、广告费、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的影片后期制作费等可作为进项扣除,电影发行企业支付的广告费、著作权使用费等也可以作为进项扣除,但电影制作发行企业支付给相关人员的工资,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这些人力成本,又在制作发行成本中占较大比例。因此,电影制作发行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税负可能加重。

  就影院而言,作为电影放映企业,其实际税负可能减轻。《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2008)影字866号]规定,影院的分账比例一般不超过50%。将影视制作、播映、发行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前,影院按分账票房的50%缴纳营业税。将影视、制作、发行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影院扣除给“营改增”试点范围内制片方的分成、租金等可抵扣进项之后,其毛利将远远低于票房的50%。影院以此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税负可能降低。

  4.对网络业的影响
  对于网络媒体而言,广告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广告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6%缴纳增值税。一方面,税率有所提高;另一方面,网络媒体主要成本是人工成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不过互联网公司网络设备投入和更新所含增值税在“营改增”后可以进行抵扣,可适当弥补税率提高给企业带来的税负增加,所以“营改增”对网络媒体的影响可能不明显。

  总体而言,“营改增”政策对传媒业存在一定影响,但影响后果与影响程度对不同媒体形态并不一样。总体而言,这项政策有利于传媒业的发展,符合国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规划。

  作者为广东南方星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管理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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