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发[2014]9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27
摘要:浙江省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附件1)提供电信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货物销售(含修理修配,下同)业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发[2014]98号        2014-06-2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统称浙江省电信企业)为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其下属各分公司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营业网点可不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

  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总分机构增值税缴纳办法

  1.浙江省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附件1)提供电信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货物销售(含修理修配,下同)业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2.分支机构的预征率。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2%,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2%。

  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税货物销售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税货物销售收入不预交税款。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机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预收款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收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收款。

  (二)纳税申报及“一窗式”票表税比对管理

  各分支机构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主表和附表只须填报预征销售额(含预收款)、预征率、当地认证的进项发票情况等,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其他应税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各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其纳税申报时应进行IC卡抄报税,并对其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信息清单》、IC卡《报税信息清单》和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抵扣信息清单》进行审核盖章,以确保进销项的准确性。申报结束后,各分支机构应将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报税信息清单》、《认证信息清单》、《抵扣信息清单》,连同《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附件2)一并报送总机构作为其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各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其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作“一窗式”比对。

  浙江省电信企业总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每季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有关栏次与《报税信息清单》、《认证信息清单》、《抵扣信息清单》进行“一窗式”稽核比对。

  (三)年度清算

  1.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度清算。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年度电信企业年度清算表》(附件3)。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业务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为总机构年度内每季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2.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 年度电信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3.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省国家税务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由省国家税务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三、发票领购

  浙江省电信企业总机构和市级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均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县(区)级分支机构需要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由市级分支机构统一领购。

  四、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电信企业县(区)级分支机构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市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市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市级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县(区)级分支机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关资料报备

  浙江省电信企业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未发生增减变动的,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六、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1-3.rar

  1.浙江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2.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3.        年度电信企业年度清算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