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电子缴库包括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形式。 划缴入库的,由地税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库税款的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签约指定账户将款项划至国库。 自缴入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经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向地税机关查询其应缴税款信息并予以确认,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办理税款的实时入库。 条件具备时,地税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缴库方式,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的缴库。 第十七条 采用划缴入库形式缴库时,地税机关可以将应缴税款信息分户发送至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实时划缴入库,也可以将多户应缴税款信息批量发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定时划缴入库。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缴款人准予其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根据地税机关发送的应缴税信息,从该指定账户中扣划税款缴库的书面约定。协议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协议编号、签约各方名称、签约方地址、缴款人税务登记号、划缴税款账户名称及账号、缴款人开户银行行号、清算行行号及名称、签约日期,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九条 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 第二十条 纳税人从异地或第三方账户缴纳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由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征管局通过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并在收到国库发送的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核对收账回单、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凭证,分纳税人填开缴库凭证,将税款解缴入库。 “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税款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通过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征管局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通过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征管局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汇入国库选定的具备结汇资格的银行,指定银行按照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并将税款划转“待缴库税款”专户。 “待缴库税款”专户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其借方发生额只能为缴库数额;如发生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全额缴入国库,多缴部分按现行有关税收退库管理规定直接从国库退给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利息收入,由直接负责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征管局年终填制从财政部门领取的一般缴款书,将利息余额以“其他利息收入”科目一次性全部缴入国库。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征管局应按纳税人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将税款解缴入库。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二十二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是税款退库的法定凭证。 地税机关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手工退库。 地税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应退税款信息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发送给国库,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电子退库。 第二十三条 征管局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和第四稽查局(以下简称市内稽查局)要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退税审批部门和退库办理部门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由一个部门既进行退税审批,又办理具体退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的检(稽)查科负责检(稽)查退税调查工作;征管局的管理科(所)负责除检(稽)查退税之外的退税审核工作。征管局的计会部门负责退税手续的具体办理。如需调查核实确认的退税事宜,应当按下列分工办理:税务检(稽)查退税由法制(审理)部门负责;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由税政部门负责;误收退税、其他退税由征管部门负责。退税的监督工作由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的法制(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征管局的计会部门根据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复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以及相关签字、章戳是否齐备,税收业务系统与纸质审批信息是否一致。对纳税人退税申请相关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的,不得开具退库凭证办理退库;应予抵扣欠税的,办理税款抵扣。 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包括: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表》、原完税凭证、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地税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电子信息。 税税司司税了意见,税收业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待条件具备时,可以不再通过书面资料复核。 第二十六条 退税审批决定应当以征管局或市内稽查局名义作出。送达纳税人的相关决定、通知等文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 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请,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税款退给非原纳税人的,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应当向非原纳税人退还,退库办理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地税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地税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地税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第三十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 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第三十二条 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退(抵)税申请表(一)》和《退(抵)税申请表(二 )》(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送给征管局或市内稽查局。纳税人可以向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免费索取或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退税申请表》表样。 第三十三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通过检(稽)查等方式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经核实应予退税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列明纳税人应退税种和金额的相关文书。其中,在税务检(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无论应退税款额度大小,均需经本级税收执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下达相关检(稽)查文书。 (一)征管局通过非检查方式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应予退税的,由税源管理岗及时通知纳税人提交退税申请,其审核工作流程: 1.征管局文书受理岗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后,应当审查纳税人填报的《退税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录入税收业务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同时,还应当打印《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一份,与《退税申请表》等资料于当日一并转税源管理岗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 2.税源管理岗对已受理的纳税人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管理科(所)长复核;管理科(所)长于税源管理岗审核当日,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3.税收会计岗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分管计会局长。 4.分管计会局长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5.计会部门于分管计会局长审批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纳税人退税手续。 (二)征管局及市内稽查局通过检(稽)查方式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应予退税的,由检(稽)查科检查实施岗及时通知纳税人提交退税申请,其审核工作流程: 1.征管局通过检查方式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应予退税的 (1)征管局文书受理岗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后,应当审查纳税人填报的《退税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录入税收业务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同时,还应当打印《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一份,与《退税申请表》等资料于当日一并转检查科检查实施岗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 (2)检查科检查实施岗对已受理的纳税人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检查科长复核;检查科长于检查实施岗审核当日,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3)税收会计岗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分管计会局长。 (4)分管计会局长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5)计会部门于分管计会局长审批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纳税人退税手续。 2.市内稽查局通过稽查方式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应予退税的 (1)稽查科检查实施岗通知纳税人提交退税申请后,应当审查纳税人填报的《退税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录入税收业务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同时,还应当打印《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一份;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 稽查科检查实施岗对已受理的纳税人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稽查科长复核;稽查科长于检查实施岗审核当日,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审理部门。 (2)审理科审核岗对已受理的纳税人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审理科长复核;审理科长于审核岗审核当日,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分管审理局长。 (3)分管审理局长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审理部门。 (4)审理科审核岗于分管审理局长审批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打印《批准退(抵)税通知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将相关退税资料及《资料传递清单》签字后转征管局的计会部门。 (5)计会部门于收到相关退税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纳税人退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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