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电子退库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应当经复核人员复核授权,连同相关电子文件,向国库发送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七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时,应当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相关证明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变更资料、地税机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第三十八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对未开设银行账户的纳税人,确需以现金方式退税的,退税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管理科(所)和检(稽)查科应当以电话、电子邮件或短信等形式尽快通知纳税人。 对现金退税的,在《税收收入退还书》备注栏加注“退付现金”字样。由征管局税收会计岗制作并打印《现金退税送达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随《税收收入退还书》送交国库;一份交纳税人携带本通知、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有效的身份证明,5日内到指定银行领取退还税款;一份留存在纳税人退税资料中。 第三十九条 境外纳税人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缴纳的税款需要退库的,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应当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并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外汇税款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种,送交国库,由国库按退付税款当日外汇牌价换算成相应币种,通过指定银行退付至境外纳税人账户。 第四十条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按照地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办理退税手续当天是指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当天。 第四十一条 退付给纳税人的利息,采用冲减应退税款原入库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的办法,从入库收入中退付。 第四十二条 征管局税收会计岗应及时将国库返还的属征管局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第一联(报查)与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表》、《批准退(抵)税通知书》及其他相关纸制资料等一同装订,按照实际退(抵)税年度整理归档;将国库返还的属市内稽查局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第一联(报查)转稽查局审理科审核岗,由稽查局将纳税人退税相关资料与稽查卷宗一同归档。 第四十三条 退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应当与原入库税款一致,但是,退库税款有专用退库预算科目的使用专用退库预算科目,原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已修订的使用修订后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应加强对退税审批、收入退还书开具等操作人员权限的管理。在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信息部门提出权限变更申请,信息部门根据申请内容及时修改和维护操作人员权限。 第四十五条 经税收执法委员会审议通过应退税款单笔超过2 000万元的,应当由征管局的计会部门和市内稽查局的审理部门向市局计划会计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应退税种和金额、应退税款原因、税收执法委员会审核意见等。报告应于税收执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未送交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前,通过市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上报市局计划会计处税收会计岗。 第四章 税款调库 第四十六条 征管局办理税款调库时,应当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等凭证,送国库进行业务处理。 税款调库可以采用传递纸质调库凭证的手工调库方式办理,也可以采用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电子调库凭证的电子调库方式办理。 第四十七条 税款调库包括应退税款跨预算科目抵扣欠税、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更正等业务。 第四十八条 征管局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业务,并且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属于不同预算科目的,计会部门应当根据审批通过打印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填开《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第四十九条 税款缴库、退库业务办理完成后,地税机关或国库发现双方入库或退库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要素不一致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谁差错、谁更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税款更正手续: (一)国库数据发生差错、地税机关数据正确的,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将差错数据情况告知国库,由国库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办理更正调库; (二)国库和地税机关数据同时发生差错的,由地税机关进行数据更正处理,同时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调库。 第五十条 由于政策性原因需要对入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等进行调整的,地税机关应当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连同调整依据,送国库办理更正调库。 第五章 国库对账 第五十一条 银行和国库返回缴库、退库和调库凭证后,地税机关应当与留存凭证、电子数据的相关项目核对,进行凭证销号和税款对账,确认税款缴库、退库和调库业务的完成,并且完成缴库、退库和调库凭证的收集。 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和调库业务的处理方式不同,销号和对账可以由地税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纸质凭证或电子凭证信息,手工进行销号、对账或者由税收业务系统自动进行电子销号、对账。 第五十二条 手工缴库、退库、调库的,地税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国库返回的纸质缴库、退库、调库凭证相关联次的当日或次日,根据银行收讫章日期、国库收讫章日期、国库退库转讫章日期、国库调库业务章日期进行税款上解、入库、退库和调库销号。 电子缴库、退库、调库的,地税机关应当在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返回电子缴库、退库、调库凭证信息的当日,根据电子缴库凭证的扣款成功日期、电子缴库凭证的入库日期、电子退库凭证的退还日期、电子调库更正凭证的办理日期进行税款上解、入库、退库和调库销号。 电子信息未能及时、准确返回的,应当在与国库确认相关业务办理成功后,手工进行销号。 第五十三条 每日、每月、每年业务终了后,地税机关应当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数据与国库预算收入报表数据进行对账,对账项目包括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税款金额。 第五十四条 对账不一致时,地税机关数据发生差错而国库数据正确的,地税机关应当及时更正。 国库和地税机关数据同时发生差错,或者国库数据发生差错而地税机关数据正确的,通过税款更正调库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月度、年度对账无误后,地税机关应当在加盖国家金库章的国库预算收入报表上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及时反馈国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地税机关应当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办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及销号对账等手续,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准确。 第五十七条 征管局和稽查局每半年要对本单位、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税款缴库、退库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进行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市局每年组织一次抽查,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第五十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款缴库、退库、调库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一条 地税机关与代征代售人签订代征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办理缴库、退库,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政府部门委托地税机关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办理缴库、退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收预算收入的银行、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予缴库的税务代保管资金是指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款项中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待缴库税款是指按照《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规定缴入“待缴库税款”专户的税款。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退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6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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