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地产“营改增”:三大税务风险如何化解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4-12-17
摘要:十二五规划把营改增作为经济改革的重要方向, 营改增 是继1994年分税制后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它从制度上解决了营业税制下 道道征收,全额征税 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了增值税税制下的 环环征收、层层抵扣 。从2012年1月1日 营改增...

十二五规划把营改增作为经济改革的重要方向,“营改增”是继1994年分税制后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它从制度上解决了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了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从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始,截止目前,仅剩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几个行业未纳入试点。按照十二五期间(2011-2015)完成“营改增”改革任务的要求,房地产业将于2015年实现“营改增”改革。一旦将房地产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房地产企业将面临税负进一步加重、企业的账务处理难度增加、发票风险进一步加大等诸多风险。因此,华税律师认为,正确应对“营改增”带来的风险,尽早制定完善应对策略,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意义重大。

一、全面做好“营改增”财务核算准备工作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账务处理提出了新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将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变化、具体业务的处理和税务核算的转化等难题。为了有效应对“营改增”带来的难题,房地产企业应充分学习相关政策,做好“营改增”财务核算准备工作。

1、调整会计账户的设置
房地产企业应该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辅导期管理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发生销售退回或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应冲减销项税额,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2、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的,将有可能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确认营业外收入。

第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税务控制制度
良好的企业财务、税务控制制度是控制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尤其在“营改增”后,账务处理复杂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凸显,企业更应该注意以下财税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第一,采购环节尽可能取得进项发票后支付款项。“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大小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进项税额决定的,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应及时取得进项发票,否则,在支付款项后,可能由于市场或物品原因发生纠纷,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不能进行抵扣。

第二,采购货物以及向服务方付款应通过开户银行等途径。许多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方中涉及大量的个体户、自然人等情形,不乏有使用现金、单位小金库等方式付款的行为,此种行为不仅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还会涉嫌偷逃税嫌疑,应通过开户银行支付相关款项。

第三,加强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成本管理。房地产开发过程是成本产生的过程,尤其应加强各项成本发生凭据的管理,因为相关凭证不仅是企业账务处理的依据,还是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成本扣除的基本依据。

第四,关注销售合同涉税条款的拟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中,常常会使用各种促销手段,商业折扣还是现金折扣,财税处理有差异,需要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不同的付款方式也会影响纳税义务的产生,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该有专业税务人士的指导。

第五,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依法提交、留存各项财务、税务材料。“营改增”后,主管税务机关由地税变为国税,同时,纳税申报时间、提交的材料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要求提交、留存各项企业资料。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