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洗选煤折算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法[2014]2357号 2014-12-31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现就确定我省煤炭企业洗选煤折算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调研测算,相关企业洗选煤实际折算率: 淮北矿业集团为75%; 皖北煤电集团为80%; 淮南矿业集团为86%; 国投新集股份有限公司为83%。 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改革“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的要求,相关企业洗选煤折算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淮北矿业集团为71%; 皖北煤电集团为40%; 淮南矿业集团为69%; 国投新集股份有限公司为82%。 三、其他煤炭企业洗选煤折算率按照70%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今后洗选煤折算率将根据煤炭市场行情、洗选成本等变动情况,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或授权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适时进行调整。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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