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A工艺公司财务主管看完税务稽查人员递过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竟然连声道谢。被处罚还道谢,为何? 原来,该公司财务人员因疏忽,在账务处理时未计提公司赠送样品的销项税金,造成多获得出口退税8253.43元。龙游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出口退税企业专项检查中发现了这个问题。得知出错后,该公司财务主管连忙向稽查人员咨询会有什么后果。这一问,却得到了三种答复。第一种是,A公司在账簿凭证上少列收入,少计销项税金的行为应属于偷税行为。第二种是,A公司瞒报内销收入的销项税金,造成多退出口退税,应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第三种是,A公司的有关纳税申报虚假,应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这让A公司财务主管忐忑不安,因为一旦被定性为偷税,公司的诚信形象会受损,外贸业务将受阻;而若被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则不单外贸业务受损,还可能被停止半年至3年的出口退税,损失难以预计。 龙游县国税局稽查局经过多次讨论并召开集体审理会后认为:A公司虽然采取了税收征管法第63条列举的偷税手段,但造成的后果是“多退税款”,并非税收征管法明确的“少缴税款”,若定性为偷税,显然不妥。而骗取出口退税应是发生在出口环节的违法行为,即虚报出口等,目的是直接针对出口退税,A公司赠送样品的行为显然与出口报关无关,也无直接骗取退税的故意,因而不宜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 最终,审理委员会将该案定性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对A公司作出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处理。这一处理结果让A公司财务主管感到庆幸,并发出“在税务处理上一点也不能马虎”的感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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