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级深化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地税政[2015]113号 2015-12-12 市地税局各处室(局、分局、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各处室(所、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合作,共同做好“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以地控税 以税节地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95号)、《浙江省深化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实施方案》(浙地税发[2015]54号)要求,市地税局和市国土局结合市级实际,共同研究制定了《丽水市级深化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12日 丽水市级深化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构建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合作长效机制,强化土地税收源泉控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以地控税 以税节地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95号)、《浙江省深化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实施方案》(浙地税发[2015]54号)的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地税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在系统总结前期开展工作经验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换内容、健全数据动态更新机制、深化数据分析和应用等工作,构建起部门间信息合作长效机制和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土地税收征管新机制,提高国土资源和土地税收治理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组织机构 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成立深化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部门关系、制定实施方案、指导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具体开展。由市地税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市地税局税政一处、征管处、信息中心、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管理处、信息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由市地税局税政一处和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处牵头负责。 三、工作范围 市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四、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落实好部门间信息共享传递机制 认真总结《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3]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涉税信息共享合作协议(2014年)》和《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实施意见》(丽地税政[2013]108号)的实施情况,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商,切实将两部门间信息共享传递的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二)开展业务数据整理 地税部门按照省地税局要求积极推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工作,按照总局、省局的统一要求,规范、统一税源基础信息数据项目和口径。地税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加强对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的培训辅导,指导纳税人熟练掌握各个数据项目的口径、填报要求和办税操作流程,确保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落实到位。 国土资源部门要以日常地籍管理工作为基础,紧密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积极开展以地籍数据为核心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清理整合,补充完善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权利人证件编号等关键信息,完善基础数据,形成以宗地为基础的调查、登记信息一体化地籍管理数据库。国土部门所有新办理的土地登记(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应当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权利人证件编号等关键信息。 (三)开展数据分析与应用 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数据信息,认真开展关联比对、案头分析和实地核查工作,核实、核准纳税人占地面积和应税面积,确保税源数据的真实准确。对数据不匹配的,要认真核实,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经核实属于纳税人未申报或申报不准确的,应通知纳税人及时纠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催缴和处理;属于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数据中未包括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传递给国土资源部门,促进国土资源部门补充完善相关基础信息。对于纳税人提出异议、需要国土部门认定的宗地,列出待确认宗地清单,及时提交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国土部门应在处理完毕后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当将利用土地数据信息的应用效益评价反馈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地税部门提供的税收征管数据信息,开展土地利用情况清查、闲置土地处置、土地节约集约评价等工作,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全面做好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四)积极应用以地控税管理系统 积极应用《税友龙版》以地控税模块,及时导入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地籍信息。地税部门以国土资源部门地籍信息的共享和应用为基础,依托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土地税源信息的动态更新。结合省局开发的以地控税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强化数据统计、税收分析、税收监控功能,切实提高土地税收征管水平。 五、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 (一)实施阶段(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 1.整理完善地籍信息(2016年底前完成) 国土资源部门开展以地籍数据为核心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整理,补充完善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权利人证件编号等关键信息,完善基础数据,形成以宗地为基础的调查、登记信息一体化地籍管理数据库。国土资源部门应于2016年6月底前将现有涉税地籍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之后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进,逐步完善地籍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在条件成熟时实施数据实时共享。(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2.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地税部门要对税务干部开展申报表业务培训,加强对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的培训辅导,确保按时上线运行。(责任单位:市地税局税政一处、一分局、二分局) 3.实施信息关联比对(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 地税部门将从国土资源部门获取的涉税宗地地籍信息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土地信息进行逐一关联比对,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后,按规定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地税局税政一处、信息中心、一分局、二分局) 4.开展税源核查(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 地税部门对未关联土地、已关联土地中的未匹配土地等待核查土地,实施案头核查和实地核查,根据核查后的信息督促纳税人补充完善明细申报,并及时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市地税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 (二)总结报告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 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应全面系统的总结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包括工作组织实施情况、部门间长效机制构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地税局、国土资源厅。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是地税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创新的管理实践,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各部门协同综合治税的有效尝试,对推进地税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推进国土资源部门地籍信息成果拓展应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具有现实和长远意义。 (二)推进联动,增强合力 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涉及政府部门间的联动合作。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就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问题与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协调,双方共同争取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落实经费保障,推动部门间通力协作,促进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注重督导,强化落实 市地税和国土资源部门将联合对工作进度和质量开展督导和考核,并适时对数据交换、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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