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签订于2003年5月12日的《纷美投资有限公司与香港国汇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威达华控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合同》,第171—192页; 3-5、签订于2005年4月22日的《国汇有限公司与得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协议》,第193—225页; 3-6、签订于2005年10月12日的《香港铁路有限公司、信谊控股有限公司及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第226—271页; 3-7、租赁合同、业主同意函、香港国汇公司给业主的承诺函(2007年9月),第272—326页; 3-8、租赁合同、业主同意函、香港国汇公司给业主的承诺函(2010年6月),第327—380页; 3-9、签订于2006年1月31日的《信谊控股有限公司、国汇有限公司经营场地与服务共享协议》,第381—388页; 3-10、薪金支付样本及强基金支付样本,第389—402页; 3-4--3-10,证明香港国汇公司具有实际的经营活动; 第四组,第403—608页 4-1、CFC公司(中文名称国汇公司)注册登记书,证明CFC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2日,早于本案交易时间,原告不可能滥用组织形式,第403—404页; 4-2、CFC公司董事名册,证明CFC公司共12名董事,第405—408页; 4-3、CFC公司2006年-2010年的合并财务报告(经审计),证明CFC公司实收资本107699926美元,不是空壳公司,第409—604页; 4-4、汇丰银行交易通知书/付款申请书,证明CFC公司具有实际工作人员,定期支付工资,第605—608页; 第五组,第606—1471页 5-1、CFC公司招债书,第609—998页; 5-2、穆迪评级文件,第999—1011页; 5-3、新交所公告,第1012—1015页; 5-4、债息支付凭证,第1016—1052页; 5-1--5-4证明CFC公司发行了2.25亿美元的债券,并支付了相应的债息; 5-5、《国汇公司及香港国汇有限公司作为子公司担保人及法律债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协议》,证明CFC公司及其子公司香港国汇公司股权均已经质押,并限制转让,第1053—1251页; 5-6、《股份抵押协议》,证明CFC公司将其持有的香港国汇公司股权抵押,该等股权不得再行办理抵押亦不得再行转让,第1252—1298页; 5-7、《账户安全、控制和支付协议》,证明CFC公司因发行2.25亿债券而提供了账户的监管等,第1298—1348页; 5-8、《国汇公司与法律债券信托公司转让协议》,证明CFC公司因发行2.25亿债券而将其对香港国汇公司的权利转让给受托人,第1349—1377页;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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