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栏共涉及10个项目,现将7个重点项目的填报方法介绍如下,以保证申报表的正确填报。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的填报方法 该项目主要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法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或者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超出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具体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集中填列。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纵向分1、2、3列填写,第1列填“本期实际发生额”;第2列填“税前扣除限额”;第3列填“纳税调增加额”,但最关键的是扣除限额的确定,税前扣除限额确定了,纳税调整增加额就等于本期实际发生额减去税前扣除限额。因此,为简化叙述过程,保持读者与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填报方法的分析理解思路方向一致,《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各小项均以介绍“税前扣除限额”为主,即采取与所填项目反向叙述的方法。 ⑴“工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如:目前河北省为每人每月800元。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的2%、14%、1.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其中未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其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不予扣除。 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要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工效挂钩企业”的第6行、第7行和第9行依据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个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分别填报。 ⑵“利息支出”。填报纳税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的、在纳税年度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超过纳税年度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或支付给关联方超过注册资本50%以外的借款部分的利息支出以及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不予扣除。 ⑶“业务招待费”。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具体扣除标准:一般企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扣除。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⑷“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填报以前年度按照税务处理规定已作纳税调减,在本期不能再税前扣除,应予纳税调增的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年度确认的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形成的应纳税所得时间性差异应在本期的纳税调增额,即是纳税人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递延税款贷项)在本期转回数(递延税款借项)。 ⑸“折旧、摊销支出”。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金额。 具体固定资产的最低年限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折旧方法一般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没按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和折旧、摊销方法列支的折旧、摊销额不予扣除。 无形资产摊销采取直线法。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⑹“广告支出”。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具体: 一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再在以后年度扣除限额内扣除,祥见“纳税调整减少额”解析部分。 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广告费支出可按销售(营业)收入的8%扣除;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上述如为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制药企业目前每一纳税年度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但是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⑺“业务宣传费”。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按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和结转。 ⑻“销售佣金”: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必须符合三个列条件:一是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是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是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⑼“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补充资料“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税前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⑽“财产损失”。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金额不予扣除。不包括应由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额以及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发生的清理损失、金融企业抵债资产出售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入开发成本的项目报废损失。 ⑾“坏帐准备金”。填报按税法规定计算提取的金额,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具体在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中详细填列。经批准可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计提坏帐准备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帐款还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但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⑿“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填报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具体包括: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等。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员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⒀“上交总机构管理费”。填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总机构管理费。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一定比例内(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2%)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⒁“住房公积金”。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之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金,可在税前扣除。 ⒂“本期增提的各项准备金”。除金融企业依据规定按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呆帐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外,其它按会计制度或财务制度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呆账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其他准备等都不得税前扣除。 ⒃“罚款支出”。填报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其他罚款不予扣除。 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此项支出税前不予扣除。 ⒅“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预售收入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⒆“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除上述调整增加项目以外的其他调增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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