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十省、市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10个省、市10个行业的类型、一般纳税人资格、退税申报、退税审核等内容具体明确,利于实际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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