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增值税政策调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部分产品被列入增值税免税目录   1.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部分产品被列入增值税免税目录

  1.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

  3.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规定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增值税按6%的预征率后可在应纳增值税中抵减。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14号),规定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后,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并区分情况处理。

  5.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

  6.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对其他商品混凝土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7.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均属加工制得,执行17%的税率。

  8.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要求单独核算销售额。

  9.盐适用增值税税率下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10.环保对外合作项目有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无偿援助国家环保总局履约中心业务用房工程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877号)明确,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应纳增值税,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变化

  1.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34号)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税率计征。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价格差额部分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的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37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承建企业受托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

  4.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下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5号)规定,自2007年9月15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定义作了界定。

  增值税及专用发票管理更加严格

  1.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金等情况规定了如何处理。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专用发票的填写、申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3.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要求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发售子系统向一机多票企业发售开具、普通发票。

  4.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失控发票范围采集失控发票数据,严格核查处理,注意安全意识。

  5.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放弃免税权的书面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对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放弃免税权的选择,扣税凭证等作出具体规定。

  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1.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明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购进、自制、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及相应运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标准是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适用于6省26个具体行政区域的8大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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