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启用后明确部分涉税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2016-08-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删除;其他修订内容请看正文标注。
一、税(费)种认定 2016年8月8日起,我市新开业的纳税人首次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所涉及的征收项目、征收品目、申报期限、征收方式、税率或单位税额等征收入库必备信息进行认定,明确申报的税(费)种类,同时制作并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税(费)种认定通知),告知纳税人税(费)种认定情况。 经地税机关税(费)种认定的纳税人,征收项目、征收税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费)种认定变更。 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完成税(费)种认定、变更后,纳税人在法定征收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二、无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限内应纳税款为零的,应当区分不同税种,分别进行无税申报。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我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地税机关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四、申报错误处理 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错误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发现申报错误,税款未缴纳的,可以在“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自行更正申报;超过法定申报期限或者税款已缴纳后,发现申报错误的,应当到本区地税服务厅更正申报。 五、非正常户认定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纳税人仍未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税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催报,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纳税人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内完成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内未改正的,地税机关启动实地核查。对查无下落,纳税人无欠税的,或者有欠税但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 六、非正常户解除 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到地税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手续的,应当将认定非正常户期间未申报的税(费)款逐月补报。地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解除纳税人非正常户状态。 七、报验登记管理 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持《外出经营税收活动管理证明》等相关资料,在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后,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共享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报验登记信息。上述纳税人应当向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地税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八、跨区税源登记 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后,本市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区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跨区税源登记。 九、特殊业务处理 我市个体工商户改变登记注册类型转为企业的,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后,按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依法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十、车船税代扣代缴申报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新增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外网申报功能。我市保险机构可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进行车船税代收代缴申报。下载“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路径: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官网——点击“我要下载”——点击“软件下载”——点击“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安装向导(pc版)”——点击“下载”安装。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条修改为:七、车船税代扣代缴申报
“北京市网上税务局”客户端新增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外网申报功能。我市保险机构可通过“北京市网上税务局”客户端进行车船税代收代缴申报。
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系统登录方式中增加了纳税人识别码登录方式,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缴费单位在进行工会经费申报时,可以通过输入纳税人识别码方式进行登录。 十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9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9日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启用后明确部分涉税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工作部署,北京市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于2016年8月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金税三期系统推广过程中,对新老系统应用、业务流程、提交资料等方面进行了各项业务梳理。其中,对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部分事项,明确告知有关办理程序等要求,以切实维护广大纳税人权益。 二、《公告》对金税三期系统启用后哪些涉税事项进行了明确? 公告针对税(费)种认定、无税申报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申报错误处理、非正常户认定、非正常户解除、报验登记管理、跨区税源登记、特殊业务处理、车船税代扣代缴申报、工会经费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共十二项税收事项,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同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废止。 三、如何理解《公告》中的税(费)种认定事项? 根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相关规定及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要求,我市新开业的纳税人首次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所涉及的征收项目、征收品目、申报期限、征收方式、税率或单位税额等征收入库必备信息进行认定。其中征收项目是指税(费)种,征收品目是指税目。 四、如何理解《公告》中的非正常户认定事项? 在金税三期系统启用后,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地税机关对在申报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催报,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 纳税人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内未改正的,地税机关启动实地核查。对查无下落,纳税人有欠税但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查无下落,纳税人无欠税的,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 五、如何把握《公告》中的跨区税源登记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相关规定,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设立跨区税源登记事项。本市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区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跨区税源登记,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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