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中罗税收协定20项主要差异

来源:TPPERSON整理 作者:TPPERSON整理 人气: 时间:2016-09-26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消息,2016年7月4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秦丰和罗马尼亚财政部部长安卡丹娜德拉古女士分别代表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新协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016年8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消息,2016年7月4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秦丰和罗马尼亚财政部部长安卡·丹娜·德拉古女士分别代表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新协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016年8月17日正式发布了该新协定。

新协定是对1991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旧协定”)的全面修订,也是我与中东欧16国第一个全面修订的税收协定。与旧协定相比,新协定大幅降低了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限制税率(3%),增加了免税规定并延长了相关免税时间。TPPERSON现特将新旧中罗税务协定的20项主要差异整理如下分享大家,同时将新旧中罗税收协定对比表分享大家。

1、新旧标题的主要差异

新协定标题中用了“消除”和“逃避税”的用语,而旧协定是“避免”“偷漏税” 

2、税种范围条款的主要差异

新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罗马尼亚适用于所得税和利润税;旧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在罗马尼亚适用于对个人和法人团体取得的所得征收的税收、2. 对外国代表机构和按照罗马尼亚法律建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公司取得的利润征收的税收和对从事农业活动实现的所得征收的税收。 

3、居民条款的主要差异

1)新协定以“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标准代替了旧协定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2)新协定对个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引入“加比规则”,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的顺序逐条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而对于仍无法确定单一居民身份的,再由双方主管税务当局协商解决;而旧协定采用了“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议”判定;

3)新协定中对企业双重居民身份采用“总机构”标准进行判定,而旧协定采用了“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4、常设机构条款的主要差异

1)新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如果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相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则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而旧协定规定的时间门槛是“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

2)新协定第五条第六项的“独立地位代理人”等的规定中增加:如果某人专门或几乎专门代表一个或多个与之紧密关联的企业,不应认为该人是这些企业中任何一个的本款意义上的独立地位代理人。在本条中,如果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认定某人与某企业存在相互控制关系,或双方被相同的人或企业控制,则应认为该人与该企业紧密关联。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某人与某企业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的受益权(或在公司的情况下,超过50%的表决权和股权或受益权的价值),或者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人和该企业超过50%的受益权(或在公司的情况下,超过50%的表决权和股权或受益权的价值),则应认为该人与该企业紧密关联。 

5、不动产所得条款的主要差异

新协定中不动产取得的所得特别强调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在不应视为不动产的类型中增加了铁路和公路车辆 

6、营业利润条款的主要差异

新协定第三项“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营业发生的费用”中删除了“常设机构使用专利或者其他权利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他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因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都不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也不考虑该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取得的专利或其他权利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他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贷款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所取得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7、国际运输条款的主要差异

1)新协定中国际运输的范围增加了“铁路或公路车辆”;

2)新协定增加第二项国际运输适用的范围包括“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8、联属企业条款的主要差异

新协定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对应调整内容,即缔约国一方将本应由其企业取得却已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利润包括在其企业的利润内征税时,缔约国另一方应相应调整其对这部分利润所征的税额。 

9、股息条款的主要差异

1)关于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旧协定为10%,新协定降低到3%;

2)新协定增加: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的股息,如果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或其行政区、地方当局或行政领土区划,或缔约国另一方全部或主要拥有的任何实体,则上述股息应在首先提及的一方免税。本款中“主要拥有”是指所有权超过50%;

3) 为防止协定滥用,新协定增加了主要目的测试(PPP)规定,即如果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或其他权利的产生或分配,是由任何相关人以取得本条利益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而安排的,则本条规定不适用。我国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该条款拒绝给予纳税人协定待遇时,在程序上应按照一般反避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10、利息条款的主要差异

1)新协定规定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3%,而旧协定为10%。

2)新协定增加:利息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或行政-领土区划,或缔约国另一方全部或主要拥有的任何实体。本款中“主要拥有”是指所有权超过50%。

3) 为防止协定滥用,新协定也增加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据以支付利息的债权的产生或分配,是由任何相关人以取得本条利益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而安排的,则本条规定不适用。我国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该条款拒绝给予纳税人协定待遇时,在程序上应按照一般反避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11、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主要差异

1)新协定将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由旧协定规定的7%降为3%。

2) 为防止协定滥用,新协定也增加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特许权使用费据以支付的权利的产生或分配,是由任何相关人以取得本条利益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而安排的,则本条规定不适用。我国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该条款拒绝给予纳税人协定待遇时,在程序上应按照一般反避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12、财产收益条款的主要差异

旧协定规定来源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权对股权转让收益征税:一是被转让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该国的不动产组成,或转让该国公司股份前持股比例不少于25%。新协定不包含第二种情况并明确了第一种情况,即只有股份价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来源国的不动产,股权转让所得可以在来源国征税,其他情况应由转让者的居民国征税。 

13、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主要差异

对独立个人劳务征税权判定的时间标准,旧协定规定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一百八十三天;而新协定规定为:该居民在相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 

14、受雇所得条款的主要差异

对受雇所得征税权判定的时间标准,旧协定规定为: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而新协定规定为:收款人在相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 天 

15、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的主要差异

1)新协定删除了旧协定中:如果该缔约国一方居民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计划从事这些活动,该项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2)新协定中增加第三款:虽有本条上述规定,来源于第一款所述活动的所得应在活动所在国免税,前提是该活动全部或主要由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公共资金支持。本款所述“主要由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公共资金支持”是指公共资金占所有支持资金的比例超过50%。 

16、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主要差异

新协定规定是三年内免予征税;而旧协定规定是二年内免予征税。 

17、其他所得条款的主要差异

1)新协议删除了: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除第一款所述的以外,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2)为防止协定滥用,新协定也增加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的产生或分配,是由任何人以取得本条利益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而安排的,则本条规定不适用。我国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该条款拒绝给予纳税人协定待遇时,在程序上应按照一般反避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18、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主要差异

新协定规定相互协商程序应该三年内提出;而旧协定是二年内提出 

19、消除双重征税条款的主要差异

在我国的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中,新旧协定均包含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规定,但新协定将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要求由不少于10%提高到了20%,即我国居民公司从罗马尼亚取得股息,且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罗马尼亚居民公司股份不少于20%,我国居民公司在国内纳税时可以抵免罗马尼亚居民公司就该项所得在罗马尼亚缴纳的税款。 

20、信息交换条款的主要差异

1)新协定增加了保密的规定,即缔约国一方根据第一款收到的任何信息,都应和根据该国国内法所获得的信息一样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第一款所指税收有关的评估、征收、执行、起诉或上诉裁决有关的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部门)及其监督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信息,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披露有关信息。虽有上述规定,如果缔约国双方法律允许,并且经提供信息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授权,缔约国一方取得的信息也可以用于其他目的。

2)新协定增加了缔约国不能仅因信息没有国内税收利益或因信息由银行等机构或个人持有而拒绝提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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