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股民向安徽省蚌埠市地税局咨询,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暂时不对股票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其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扣除股票转让所得后,达不到12万元标准,年终申报的义务是否可以免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这里要分清两个概念,一是年所得的含义,二是申报与纳税两者的概念区分。 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规定,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是指以上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在计算年所得中免税所得、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三项不包括在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转让所得虽然暂不征税,但只要年所得达到12万元,其申报义务不能免除。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免税所得是不计入年所得而暂不征税的所得,虽然实际申报时无需纳税,但应计入年所得中,履行申报义务。 不少纳税人以年度内取得所得已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由支付所得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其年所得中虽超过12万元,但实际扣除不征税所得并不需要纳税为由,认为无需履行纳税申报事项。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实际上,申报和纳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涉税事项上应予以区分。《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按规定,年所得超过12万元者,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所缴的税额超出规定标准,那将按相关规定给予退税;另一种情况是,平时如果没有缴纳足额的税款,申报之后必须补齐,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多退少补”或“汇算清缴”。因此,如果那位股民股票转让收入加上其他收入超过12万元,同样要履行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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