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华东地区篇 九、江苏省 江苏-南京 1.适用条件: 对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我市工商部门、税务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 2.优惠政策: (1)税收返还: ①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③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2)落户奖励: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3)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3.政策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之附件四: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宁政发[2011]73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苏州工业园区 1.适用条件: ①按本办法规定在园区办理注册登记。 ②原则上,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③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④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有按审慎经营原则设置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⑥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承担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企业管理计划;托管人为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具有明确可行的资金托管计划。 2.优惠政策: ①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代扣代缴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对普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适用5%~35%,园区财政按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六年50%的发展奖励。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税收返还: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营业之日起六年内,按相当于企业当年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的发展奖励。 ③高管奖励:自营业之日起六年内,按不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的30%,按其个人当年所得部分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的发展奖励。 ④落户奖励: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购自用办公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购房补贴。租房补贴30元/月平方米。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3.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补充修订(苏园管〔2010〕48号,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目前公开渠道尚未发现最新规定)。 十、浙江省 浙江--杭州 1.适用条件: ①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杭州市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工商注册的除外。 ②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格),或已在市级以上发改委、金融办等政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③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私募证券基金的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其他私募基金的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2.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下同)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1.5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享受补助的时间不超过三年。 ②对规模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③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杭州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杭州企业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3.政策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149号,自2015年12月17日起施行)。 浙江--嘉兴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优惠政策: 自然人担任有限合伙人的,其投资分红将按照15.52%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六年内可享受地方财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70%的发展奖励。 3.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南湖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政办发〔2011〕93号,有效期2011年12月3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 浙江--宁波 1.适用条件: 有限责任投资(管理)类公司:投资公司注册资金500万以上(股权投资公司3000万以上);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以上。 投资类合伙企业:股权投资认缴资金3000万以上,单个合伙人认缴100万以上。 2.优惠政策: 税收返还:①GP合伙人为法人:增值税全额的40%,所得税全额的36%,高管工资全额的32%,合伙人分红全额的36%。GP合伙人为个人:分红全额的36%。②LP:个人LP:分红全额的32%,法人LP:所得税全额36%。即: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率为16%,GP和LP中的个人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率为13.6%。 3.政策依据: 可通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融产业服务局了解“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类金融企业扶持政策”。 十一、安徽省 安徽--芜湖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优惠政策: ①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按规定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②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60%给予奖励。 ③高管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缴纳人。 ④税收返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对在企业上市后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上市,所持股份原则上须托管在本市证券机构,减持实现的所得税须在本市缴纳并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且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⑤落户奖励: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10亿元的,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20亿元的,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00万元。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合计达到人民币5亿元的,奖励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合计达到人民币15亿元的,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资本合计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租市场平均价格的,则按房租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房产缴纳的契税给予补助,三年内对其缴纳的房产税给予补助。 投资本市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鼓励发展类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亏损的,给予亏损额30%、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资助。 3.政策依据: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芜政〔2011〕39号,自2011年4月6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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