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私募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版)

来源:西政资本 作者:西政资本 人气: 时间:2017-02-09
摘要:导读: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机构较为青睐的产品形式之一,140号文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基金的税费成本已占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税筹越来越受重视,而基金的设立方面应如何选择税收优惠地则自然成为很多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西政资本团队根

导读: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机构较为青睐的产品形式之一,140号文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基金的税费成本已占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税筹越来越受重视,而基金的设立方面应如何选择税收优惠地则自然成为很多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西政资本团队根据近年来基金产品设计、税务筹划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公开的以及非公开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地的政策内容,从关注度、政策稳定性、优惠力度及操作便利性等角度出发,为广大基金从业人士提供如下政策介绍及实操适用解析,欢迎交流和探讨。

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

第二部分: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

第三部分: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

第四部分: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

第五部分: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第六部分: 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 、陕西省 、甘肃省)

第七部分: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第八部分: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第一部分   北上广深篇

一、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

(一)适用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北京—海淀

 1.适用条件:股权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②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③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

④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首期出资应在企业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⑤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到位;

⑥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

⑦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2.优惠政策:

①落户奖励: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的,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其中:

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②资金补助:

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补助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助80万元人民币。

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以外企业:按上述补助标准70%的额度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补助后又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可以按上述补助标准30%的额度再次申请。

3.政策依据:

《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0号》,自2010年8月9日实施)。

二、上海市

(一)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限于货币出资。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号)。该通知自2011年6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2日,该文已失效,内容仅做思路指引)。

说明:根据所收集的浦东新区、徐汇区、宝山区、嘉定区等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上海全市的金融类企业基本无法注册,所以相关优惠政策对拟新设企业无法适用(仅针对之前已注册成立的私募基金适用)。

三、广州市(市级、南沙区、番禺区、从化)

(一)适用条件:

工商注册登记在我市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备案的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应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3.非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24个月以上,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时间满24个月的当年度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备注: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合伙制企业投资中小高新也可以抵税)。

4.落户奖励:

①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参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实收资本金额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②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穗府办〔2015〕5号,自2015年2月17日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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