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1-2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8月1日起第一条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3月29日第二条条款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一、[条款废止]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按次到增值税发票代开点开具发票时,开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5%。 二、[条款废止]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0.5%征收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2017年1月26日起执行。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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