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 湘工商注字[2017]20号 2017-9-22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湘工商注字[2017]4号)精神和部署,省局决定授权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范围 (一)省工商局将行政区划冠用“湖南”“湖南省”字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及变更核准(含现场和网上两种方式申请,下同)的登记核准权限,授权下放到负责该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受权登记机关”)。 (二)下列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不予下放: 1、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机关为省工商局的企业名称; 2、无字号的企业名称; 3、无行业(包括使用实业、发展等字样作为行业用语)的企业名称; 4、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不是依次排列的企业名称; 5、省工商局认为其他不宜下放登记权限的企业名称。 二、工作要求 (一)省工商局授权下放的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变更核准的通知书,直接启用和加盖受权登记机关企业名称登记专用章,不再自动调用企业登记业务系统省工商局名称登记专用章电子印章。 (二)积极推动一般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与应申请人要求和管理需要保留部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相结合,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来自主选择申报办理。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的冠省名企业名称,由受权登记机关结合企业设立登记时一并予以核准登记。受权登记机关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冠省名企业名称申请,原则上应当天受理、当天核准。 (三)受权登记机关实行冠省名称一审一核制。受权登记机关应当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熟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业务的人员担任冠省名企业名称审查受理员、核准员。受权登记机关企业名称审查受理员、核准员名单应报省工商局备案。 (四)受权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及有关名称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准确规范核准企业名称。对违规、不当、越权核准的企业名称,应予以纠正。因违规、不当、越权核名行为产生相关法律责任的,将追究相关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受权登记机关对其核准的冠省名企业名称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负责处理下放权限范围内的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事项的相关行政争议;负责处理授权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相关工作。 受权登记机关要及时向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报告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湘工商注字[2017]4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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