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财税[2008]48号解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1
摘要: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财税[2008]48号解读购置并实际使用九十八项专用设备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屋提示 1、依据 财税[2017]71号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本法规目录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

  财税[2008]48号文进一步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本意,企业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购置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所以要享受本条规定的税额抵免,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设备,对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后又在5年内转让、出租或没有使用的,不能达到促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目的,不应享受税额抵免优惠。

  (二)需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

  根据财税[2008]48号文,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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