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游虚拟物品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来源:纳税筹划网 作者:安徽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08-11-21
摘要:对网游虚拟物品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据有关机构统计, 2005年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继续增长,网络游戏用户达到2634万户,其中付费用户为1351万,比2004年增长30.1%;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37.7亿元人民币,比2004年增长52.6%...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欧盟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游戏软件进行评估,不适宜儿童的游戏不准发行,等等。

  三、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和存在,税务部门应针对其技术特征实行有效的税收征管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技术特征:一是网络游戏的即时性(即交易虚拟物品需便捷,若通过邮局、银行柜台汇款交易,则难以即时的操作游戏),致使虚拟物品交易对电子支付(即通过银行、电信的电子支付系统)的依存度较高。二是虚拟物品交换(即使玩家之间在网吧进行私下交易)的电子数据,亦储存在网络游戏营运商的服务器中。目前,我国已决定对网络游戏和移动通讯实行实名登记,这为税务部门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网络游戏营运商等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进行电子化的税收征管提供了条件。在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过程中,存在一些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网络游戏玩家之间的虚拟物品交易的税收管理问题

  目前,玩家之间虚拟物品交易的形式:一是在同城的网吧通过其服务器进行面对面的交易;二是通过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交流平台采用汇款、网络游戏点卡充值的方式进行交易(据调查,上述交易方式的交易额约占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额的70%左右)。对这种私下交易征管的不到位,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对此,我们认为,税务部门应一方面与工商部门协作规范市场,另一方面明确网络游戏玩家之间交易虚拟物品的税收政策,即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000元~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的规定,以此作为网络游戏玩家之间交易虚拟物品的纳税的起征点(据了解,网络游戏玩家之间的虚拟物品交易,除游戏账号外,其他虚拟物品的交易一般达不到纳税的起征点),促使私下交易向合法交易转变。同时,明确收购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交易商及服务中间商作为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此规范和维护市场及税收秩序,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

  (二)关于网吧经营者超范围经营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问题

  一些网吧经营者超出经营范围,或是雇人专门生产”“虚拟物品,或是免费让人玩游戏以此交换其虚拟物品,而后,网吧经营者将虚拟物品出售且不纳税。对此,税务部门应加大税务稽查的力度,通过检查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据此可查寻网吧交换虚拟物品的电子数据),了解和掌握网吧的经营情况,查处偷逃税行为。

  (三)关于网络游戏虚拟物品运营商、中介商、销售商经营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税收管理问题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中介商,一般是通过提供依附于银行、电信的电子支付工具和条件,为玩家实现虚拟物品的交易。其主要方式:一是为玩家提供虚拟物品的清单和账户,在收到买家的款项后再通知卖家把虚拟物品发送给买家,并从中提取手续费;二是采用寄售方式即将虚拟物品先寄放在网站一段时间,加价销售后再将虚拟物品交易的款项转给卖家;三是为玩家提供游戏代练服务并将代练的游戏账号出售给玩家。网络游戏虚拟物品销售商的经营方式,主要是从网络游戏玩家、网吧、游戏工作室等处收购虚拟物品后出售。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经营方式,是销售经网络游戏开发商许可的游戏自身的虚拟物品。鉴于上述虚拟物品交易的特征,税务部门在明确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考虑研究、设计专门的征税软件,放置在银行、电信的电子支付工具或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商的服务器上(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电子数据均储存在上述工具中),以加强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税收管理。

  (四)关于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税收管理问题

  一些网络游戏运营商在自身的游戏中,开发了被称之为游戏币的虚拟货币(并有约定俗成的与现实货币的兑换率),在同一款游戏中用于虚拟物品的买卖。同时,一些即时通讯运营商也开发了一些品种的虚拟货币,可在不同款的游戏中用于虚拟物品的交易。而一些网络游戏运营商、中介商、销售商,在使用虚拟货币进行虚拟物品的交易时,通常是采取收入不入账方式,以此偷逃国家税收,这一问题值得注意。税务部门应强调有关各种收入必须入账的财务规定,以防止偷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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