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日起纳税信用评级扩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2-15
摘要:2018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公告的核心内容主要有四方面。 一是新增3类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包括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

  2018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公告的核心内容主要有四方面。

  一是新增3类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包括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是明确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时限(在评价年度次年的4月)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三是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和适用范围。将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是对纳税信用M级企业实行激励措施。其中包括: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企业可以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企业适时提供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根据公告规定,无论是新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还是原来已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如果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作调整。该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公告的出台背景是,自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来,税务系统已连续开展2014、2015和2016三个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按规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获得了相应的纳税信用级别。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但按照现行规定,新设立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尚不能参与纳税信用评价,这些企业希望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的呼声越来越高。为回应这些关切,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务总局特发布该公告,为3类企业增添信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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