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解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

来源:二哥税税念 作者:二哥 人气: 时间:2019-03-22
摘要: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当然按专用发票抵扣规则抵扣,勾选确认,但是我们很清楚,日常取得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基本很少有专用发票的。可能有些大型企业集中为职工订购机票,集中结算,可以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的基本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这张滴滴的出租车电子发票,我们可以直接按照票面税额53.59进行抵扣。为什么这里是3%呢?因为采用了简易计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

  其中第一条是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我们知道,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目前新政策允许旅客运输服务抵扣了,这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虽然这部分支出在企业日常支出占比也不大,主要是差旅费中核算,但是苍蝇腿腿也是肉,吃到点算点。

  那旅客运输服务具体操作呢?不要急!

  3月2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便明确了,旅游运输服务的抵扣细节。

  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当然按专用发票抵扣规则抵扣,勾选确认,但是我们很清楚,日常取得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基本很少有专用发票的。可能有些大型企业集中为职工订购机票,集中结算,可以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的基本无法取得专用发票。

  未取得专用发票又如何抵扣呢?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这张滴滴的出租车电子发票,我们可以直接按照票面税额53.59进行抵扣。为什么这里是3%呢?因为采用了简易计税。

  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有人说没有明确滴滴打车费用能不能抵扣,因为文件没有列明。其实文件说的很清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注释就清楚了。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属于陆路旅客运输服务-道路旅客运输服务下面的项目。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这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抵扣的税额=(670+80)/1.09*0.09=61.93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这张发票是2018年春节,二哥去西安取得的,西成高铁的,非常方便。

  这张铁路车票,可以抵扣的税额=263/1.09*0.09=21.72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这张发票还是二哥去年夏天去乌镇游玩留下的,平时喜欢收集发票,想不到派上用场了。可以给大家展示什么是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那么这张发票可以抵扣的税额=30/1.03*0.03=0.87

  二哥提醒

  1、现在火车、飞机、还有一些长途客运基本都是实名购票,票据打印出来肯定注明的都是旅客身份信息,但是还有些确实不会打印身份信息,比如一些出租车发票,客运定额发票等,按照文件规定,这些是不得计算抵扣的。

  2、购进旅客服务可以抵扣,除了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比如文件规定的注明旅客身份的票据,增值税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要符合抵扣的一般规定,比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客运服务,那也是不得抵扣的。

  上面我列举的发票,其实就都是我个人消费的,当然不得拿去二哥服务的企业抵扣。只是用于发票样式举例罢了。

  3、4月1日之后购进旅客服务方可抵扣,具体以扣除凭证开具时间为准。

  4、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有没有抵扣时间?这个文件确实没有规定,不过建议在入账时候一并计算抵扣申报,保持和账务处理的一致性。

  5、计算抵扣如何申报?目前由于增值税申报表格式尚未公布,所以如何填写到申报表尚不得知,二哥个人觉得可能会像通行费发票纸质发票一样,填写到附表2的8b栏次。有人也问如果是电子发票会不会勾选确认?这个我个人觉得目前来看可能不会,毕竟通行费电子发票是专门设定了通行费标识才进入平台的。

  每天都让大家转发二哥的文章到朋友圈,微信群。结果昨天有个朋友说不想转发就想私藏我,偷偷学。我把这个对话发朋友圈还得到一大堆人的认可!晕死,难怪噗呲噗呲写文章阅读还不高,都想吃独食,建议大家还是多分享,看到的人多了质疑的才多,知识才能经受考验,不然都是自嗨,错了都不知道。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