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08:新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何抵扣?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问题09: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如何加计?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七条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是有行业限制和时间期限限制的。 问题10: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到底是哪些行业?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1.邮政服务业 2.电信服务业 其中:(1)基础电信业(2)增值电信业 3.现代服务业 其中:(1)研发和技术服务业(2)信息技术服务业(3)文化创意服务业(4)物流辅助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6)鉴证咨询服务业(7)广播影视服务 4.生活服务业 其中:(1)文化艺术业(2)体育业(3)教育(4)卫生(5)旅游业(6)娱乐业(7)餐饮业(8)住宿业(9)居民服务业(10)社会工作(11)公共设施管理业(12)不动产出租(13)商务服务业(14)专业技术服务业(15)代理业(16)其他生活服务业 问题11: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七条规定: 1.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问题12: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如何计算加计10%抵减?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七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七条第(三)项规定: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七条第(四)项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问题13: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有没有期限限制?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相关规定: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问题14: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享受抵减应纳税额政策,是否需要备案申请? 实操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第八条规定: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要享受进项税额的加计扣除,是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进行备案的。而且还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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