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5: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有何条件要求?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八条第(一)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6.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企业要想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除企业要符合基本的纳税信用条件外,还需要出现企业每期的留抵税额增量。 例如: 昌尧财税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公司从成立至今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也未出现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企业税收缴纳情况如下: 2019年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30万元; 2019年4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35万元; 2019年5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39万元; 2019年6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31万元; 2019年7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40万元; 2019年8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75万元; 2019年9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82万元; 通过对以上昌尧财税公司纳税情况的分析,如果昌尧财税公司在2019年10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是否符合条件呢? 昌尧财税公司2019年4月-9月底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2019年9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82万元增量留抵税额也大于50万元。 因此,昌尧财税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问题16: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如何退税?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八条第(三)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接上例: 假设昌尧财税公司2018年4月-9月与2019年4月-9月增值税缴纳情况如下: 2018年4月-9月,抵扣税额为120万元; 2019年4月-9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150万元; 2019年4月-9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0元; 2019年4月-9月,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0元; 则: 昌尧财税公司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即: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52万元×(150/120)×60%=39万元 问题17: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如何运用?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五条第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以前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18: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发生用途改变怎么处理? 实操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七条规定: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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