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语 两会召开以来,国家财税体制改革,一波接着一波,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也是一浪高过一浪。 减税降费深得民心,可是对于从事财税工作的人员来说,压力就有些大了,因为要学习的政策太多。稍不深入学习就容易产生实操上的纳税错误。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学解析一下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操与应用,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二、热点问题 问题01:2019年两会后,深化增值税改革,截止到当前,到底改革了哪些业务? 实操解析: 1、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加大了抵扣范围: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增加了加计扣除: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4、允许增值税退税: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5、缩短了抵扣时限: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问题02: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那么,实际政策调整的到底是哪些行业?又是如何调整的?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通过对政策的分析,也就是说,所有适用16%税率的,税率都调整为13%,不仅仅是制造业。所有适用10%税率的,税率也都调整为9%,也不仅仅是运输业与建筑业。 问题03:增值税税率调整到底是怎么回事?怎么经常调? 实操解析: 增值税、营业税并存期间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存在,2012年,我国开始在交通运输等部分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企业新增不动产也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实现规避重复征税现象,2017年开始的增值税改革主要以减税并档为主。 到目前为止,增值税税率(征收率)的共进行了四次调整: 第一次调整 依据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2014年起7月1日起,将6%、4%和3%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第二次调整 依据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率从四档变为为三档,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下调至11%。 第三次调整 财税[2018]32号规定,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下调1个百分比。目前我国增值税的三档税率分别为6%、10%和16%。 第四次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适用6%一档的税率保持不变。 第五次调整 不久的将来,税率还会调整,因为要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目前还是三档,所以还得调整。 问题04: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从何时开始执行?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税率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也就是说,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业务,仍然适用原16%与10%的税率。 问题05:2019年4月1日税率调整后,原来业务需要补开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怎么办? 实操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相关规定: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以及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06:税率调整,是不是所有业务都调整了,在农产品购销业务中,有没有特殊规定?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07:税率调整,在出口退税业务中,有没有特殊规定?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相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第四条规定: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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