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紧城市维护建设税组织收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1998]206号 1998-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完成1998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任务,促进全国税收增收目标的完成,现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组织收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地方税收规模较大的税种,其收入任务能否完成年增收计划,直接关系到1998年全国工商税收超收1000亿的大局。1998年,总局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增收计划为307亿元,但全国1月至10月只累计完成233.8亿元,完成计划的76.2%,后两个月平均每月要完成37亿元,比前10个月平均每月需多收14亿元。对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抓紧最后一个多月的时间,大力组织收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任务的完成。收入进度较快、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要尽量多超;收入进度慢、任务完成不理想的地区,要认真分析原因,克服困难,努力挖潜,确保完成收入或最大限度地缩小短收差距。短收的缺额,要用其他地方税增收补平。 二、要抓住税收潜力大、欠税数额多的重点地区、行业和企业,做好督收清欠工作。对清欠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采取坚决措施,将欠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清缴入库。 三、要将检查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税收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重点内容来抓,大力打击偷逃税行为,清理漏征漏管户,做到查、补、罚并重,以查促收。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和信息,齐抓共管,共同为税收超收作贡献。地税局要主动与国税局加强联系,了解和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源变化情况;国税局在检查增值税、消费税和清理欠税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地税局,以便同时清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国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区,要切实抓紧组织收入工作,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特此通知,请抓紧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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