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民发[2000]70号 2000-0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6年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福函[1996]126号)以来,各地结合年检工作,使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换发证书的工作逐步规范。由于1996年换发的证书有效期限将至,同时,根据近年来换证工作中的新情况,拟对证书内容进行一定的改动,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批准,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年检合格的所有社会福利企业。 二、换证时间及证书有效期 自2000年7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素,各地可结合年检工作适当进行调整。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3年更换一次。 三、换证工作的要求 证书换发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具体操作。工作中,应结合本年度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进行,未通过年检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新的证书。新证书换发后,旧证书收回,并废止。自2001年1月1日起,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持有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四、证书格式 新证书仍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统一制发。证书编号采用全国统一的十一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四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域代码的前四位;中间三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确定;后四位数为企业证书编号。 税 屋附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代码表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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