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林业部、全国妇女联合会、财政部、商业部、劳动部、中国工商银行、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妇联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通知 妇字[1992]21号 1992-0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妇联,财政、劳动、农业、林业、商业、教育、工商、税务(厅、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保险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妇联系统近几年来兴办经济实体的现状和今后发展的需要,现就妇联系统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对于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门路,方便群众生活,增强妇联实力,培养妇女人才,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妇联要充分认识发展第三产业的重要意义,抓住时机,乘势而上。 二、妇联兴办经济实体要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妇女儿童服务,为发展妇女事业服务的方向。发扬开拓进取、艰苦奋斗的精神。 三、妇联兴办经济实体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市场,研究政策,因地制宜,发挥各自优势。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县以上妇联组织可以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的第三产业和社会需要的其他企业。对所上项目要周密策划,科学论证。 四、妇联兴办的经济实体,应选择投资少、收效快、效益好、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形式灵活多样,规模层次不等。 现妇联所属的大部分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第三产业实体,要逐步向经营型转变,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各级妇联已发展起来并具有一定实力的经济实体,可逐步向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方向发展。 五、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 1、对有关部门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劳动就业扶持资金和扶贫开发、山区开发、老区建设、以工代赈等资金,只要符合国家资金使用规定和产业政策,经分配资金的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支持妇联发展第三产业; 2、争取有关部门贴息贷款; 3、具备条件并经批准,可按国家规定程序引进外资; 4、按照国家规定集资入股; 5、社会赞助等用于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的资金。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对妇联兴办经济实体给予积极支持。为使其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各地有关银行对妇联兴办的第三产业经济实体中符合贷款政策及贷款条件的要给予积极支持。 六、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要经县以上(含县)妇联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各级妇联所办的实体要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不得向社会接受挂靠企业,自觉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妇联兴办的经济实体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方便。 七、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妇联系统的工作人员可以自办,也可以领办。要积极吸收社会待业女职工、女青年。要以优惠政策吸引人才。从机关分离出来的人员要与机关脱钩。 妇联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所在地方劳动部门进行性质认定后,按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享受其优惠政策。 八、妇联兴办第三产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各有关部门要对妇联兴办第三产业予以政策支持和保护。 妇联所办实体可按规定享受现行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管妇联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向所属集体企业税前提取行政管理费。 九、妇联兴办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社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和侵占妇联第三产业经济实体的财产,不得干涉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参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和《企业法》的规定,给企业以应有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 十、各级妇联要加强对所办实体的领导,选配好主要负责人,确定其经营方向,并对其进行政策监督。 十一、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的利润分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所办实体税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部 林业部 全国妇女联合会 财政部 商业部 劳动部 中国工商银行 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1992年0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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