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修建厂房被拆除涉及到税务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22-08-29
摘要:土地使用权交易由于没有过户,因此并未实际完成,在支付款项属于预付性质,退回款项也是退回预付款。在此过程中,不涉及到交税的问题。

  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修建厂房被拆除涉及到税务问题?

  公司付了一块土地款,在上面建了一座厂房;后来由于土地未取得土地证加上市场变动,土地款退回;现在该土地有另外的商家买去,建成两年的房子需要拆除,请问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解答:

  1.土地使用权交易由于没有过户,因此并未实际完成,在支付款项属于预付性质,退回款项也是退回预付款。在此过程中,不涉及到交税的问题。

  2.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厂房需要拆除,可能是涉嫌到违法修建(简称“违建”),比如未报先建等。依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对于“非正常损失”,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对于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厂房需要拆除的,起修建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3.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厂房需要拆除,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依法进行税前扣除,但是需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然后通过直接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