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 计设[1983]1022号 1983-7-12 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有领导,有步骤地对勘察设计方面的工作进行改革,是开创勘察设计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保证。当前的改革工作,主要是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全面推行低收费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目的的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结合起来,调动勘察设计单位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按计划要求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勘察设计任务,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 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察设计单位要做到:一、站在国家立场上,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树立全局观点,维护国家利益,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二、把完成国家计划任务放在首位,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完成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任务和上级核定的工作量指标;三、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加强质量管理,努力做出更多质量高、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的优秀设计。 二、主要内容 1.原来实行事业费制度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再实行按人头拨给事业费的办法,而改为按承担任务的数量、质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勘察设计费。 2.勘察设计单位与委托任务单位双方要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技术经济责任。 3.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要认真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把职工的经济利益与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挂起钩来。 4.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保证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包括勘察设计能力(即应完成工作量)、质量要求、采用先进技术、收入指标、支出控制额等,要保证完成本部门下达的、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5.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为事业单位性质,仍按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和职工劳保福利待遇实行,并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工商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三、收费标准 1.工程勘察收费。暂按原国家建委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十一日建发设字第6号文颁发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试行)执行。 2.工程设计收费。由各主管部按行业制订全国统一的设计收费标准,经国家计委批准颁发执行。凡有条件的项目,都要制订按生产能力或实物工程量为基础的收费定额。制订收费标准要体现低收费的原则,主要以现有事业费开支为基础,适当考虑从事科研、业务建设等人员的费用;要按照各类工程的繁简难易,规定不同的收费定额或收费率;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要充分利用原有条件,又要尽量不影响生产,设计用工多,难度较大,收费率可适当提高;工程咨询或可行性研究,可采用不同项目的综合定额计算,也可按实际需要的工日综合计算。收费标准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用。 各勘察设计单位跨行业承担任务,按所承担任务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承担引进项目配套设计,按实际承担部分的工作量收费。承担有单机引进设备的项目,其设备价格应折成国内类似设备价格计算。承担经援项目设计的收费,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制订具体的办法,报国家计委批准颁发执行。承担国外项目设计收费按国际市场的收费标准,并考虑竞争的需要自行确定。 3.地区以下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收费标准,一般要低于各行业的统一收费标准。具体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决定。 四、事业费 1.改为实行收费办法的单位,其事业费由国家计委按各部任务情况统一安排,经由财政部门核定后拨给各主管部门,主要用于:(1)主管部门下达给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勘察设计任务所需的前期工作费和勘察设计费,不足时从基建投资中支付;(2)本部门组织的技术开发、标准规范、定额、标准设计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从一九八五年以后改从勘察设计单位上交给主管部门的费用中支付;(3)由于非主观原因造成的亏损补贴。 2.各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可在一九八三年和一九八四年的事业费中,适当拨出一部分给勘察设计单位(不包括试点单位)作为周转金。 3.个别以规划任务为主、无具体收费对象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计委备案后,可仍按原事业单位办法执行,对外承担任务不得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 五、盈余分配 1.勘察设计单位完成了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考核指标后,收入大于支出(包括工商税支出)的盈余部分可采取分成的办法。 2.盈余的40%上交国家和主管部门,主要用于交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开展勘察设计单位的科研工作、组织编制标准、规范、定额、标准设计和评选优秀设计活动,以及补助勘察设计单位的设备更新与小型基建等,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其它开支;盈余的60%留给勘察设计单位,大部分用于技术开发、技术装备购置与更新和小型零星基建,小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金的比例,由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决定。但发给职工的奖金总额,按原国家建委和国家计委、财政部(80)建发设字第217号文件的规定,最多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两个月标准工资。如果完不成或部分完不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的指标,应根据不同情况减少留用或不得留用。 3.勘察设计单位使用留用资金,除进行基本建设和购买国家控制物资需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余资金可由本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支配使用。直接用于勘察设计的机具、仪器、计算器、复印、印刷设备和文具纸张,是勘察设计单位的生产用品,各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给予支持。 4.主管部门核定为需要补贴的勘察设计单位,由于经过努力减少了补贴,可以采取减补分成的办法,但减实分成用于职工奖金的部分,最多只能相当于全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 六、内部考核 1.勘察设计单位盈余提成中用于职工奖金部分,应通过考核进行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可按各级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也可按完成定额进行考核,做到多劳多得,有奖有惩。 2.要加强管理工作,把院内各部门直到每一个人都有机地组织起来,进行合理的分工,明确各级岗位的责任、权利和完成任务后的分配办法。 3.要以完成全院的生产任务为中心,把承担任务的进度、质量、采用新技术、经济效益等和劳动态度、工作作风、团结协作精神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核。 4.要制订勘察设计平均先进定额,这种定额可以是按项目的综合定额,也可以是区别不同项目和不同专业的单项定额,作为院内下达生产计划和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 5.要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把好勘察设计质量关,做好质量评定工作,质量不合格的要返工重做,并要“扣分”。 6.要适当区别直接从事生产(包括做标准、规范、概预算和科研工作)、生产管理、辅助生产和后勤工作等的分配比例。 七、基础工作和评优秀设计等费用 1.勘察设计单位在总收入中提10%左右作为本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业务建设、技术情报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费用,并按实际开支计入本单位的总支出内。 2.勘察设计单位上交给主管部门的资金,应以大部分用于本行业组织编制标准、规范、定额、标准设计等基础工作和组织开展优秀设计评选行动所需的费用。 3.国家和地区组织全国和地区优秀设计评选活动的经费,从国家或地方的勘察设计事业费总额中安排。 八、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下半年开始试行。原批准收费试点的单位也按此办法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备案。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1983年7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