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2]361号 2002-11-14 税屋提示——
1.依据琼国税发[2007]15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琼国税发[2006]22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中有关新办代理业、旅店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停止执行。
最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在接到《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政府第155号令实施后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261号)之后,纷纷来电询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优惠政策如何贯彻落实。经研究,现将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94]财税字第001号)文的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条款废止]对新办代理业、旅店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三、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四、对其他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98]2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从纳税人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六、对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七、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按国税发[1994]229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确认。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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