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1]336号 2001-10-19 税屋提示——
1.依据琼地税函[2007]20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琼地税发[2003]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本法规执行到2002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事务所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对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帐证健全,能够正确计算财务成果,实行查帐征收的事务所,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对不能准确核算收入及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的事务所,可采取定率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实行定率征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事务所,征收率为5%,暂定执行两年。 三、实行定率征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事务所,其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办法以该所取得的经营收入,乘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分摊税款,由事务所申报,并由事务所代扣代缴。 其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经营收入总额×征收率×分配比例 四、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事务所,不再继续弥补企业亏损。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事务所的,年度终了时,也不再进行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五、凡实行定率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由事务所提出申请,其所在地的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局审核确定。 六、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业户,如果2001年改用定率征收方式的,其2001年改用定率征收方式前已缴税款大于按定率征收方式计算缴纳税款的部分,可以在以后时期给予抵缴,不办理退税。 七、实行定率征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事务所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雇员或其他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分成收入或劳务收入等各种收入的,均应按规定如实申报支付个人收入的情况,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八、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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