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两类”企业缴纳国家物价等项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89]财工字第404号 1989-09-19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全文废止。
你厅[89]冀财外字第26号文《关于对“两类”企业实行财政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经国家授权主管机关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免缴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各项补贴,并相应减少企业成本费用开支。 二、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经审核机关考核、确认之前,先按规定将应向国家上缴的物价等各项补贴,预提计入成本、费用。下一年度如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后,再将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的各项补贴冲回;如未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则应按规定如数将预提的补贴上缴财政,逾期不缴的,财政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财政部 1989年0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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