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某新技术开发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技术项目,并已申请了专利。1998年2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欲购买开发公司的该项专利,遂与开发公司接洽。该开发公司主管人员考虑以后,决定将该项专利作为投资参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经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该开发公司将该项专利作投资从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一部分股权。该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为由,未对该项业务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1999年6月,出于公司经营的需要,该开发公司决定出售该项股权,并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0万元。公司仍未申报纳税。 2.案情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据此判断,该开发公司以专利权投资入股时,不需交纳营业税,但当该公司转让这项股权时,就已发生了纳税义务,应按其转让取得的收入作为营业额,适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计缴营业税。因此,该开发公司应补缴税款1万元(200000×5%),并依据原《征管法》对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该开发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补提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 2)上缴税金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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