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07]17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登记表及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30
摘要:现将修订后的申报表及登记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均采用新的登记表进行登记后受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及取得多处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均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登记表及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7]171号          2007-11-3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了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及数据的可采用度,根据总局对个人所得税登记及申报工作的要求,省局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登记表(非外籍)》、《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基本情况登记表》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申报表及登记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均采用新的登记表进行登记后受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及取得多处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均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登记表修订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录入方式将发生新的变化。省局将对综合征管系统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年底前下发个人所得税登记及自行申报受理流程。

  附件:

  附件1-4.rar

  1、个人所得税登记表(非外籍)

  2、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基本情况登记表

  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4、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及登记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1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