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甘政函2004年第114号 2004-11-30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甘地税发[2004]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额分别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或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04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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